- 信息时间:2018-08-21 16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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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管单位:江苏省档案馆
内容及评价: 中国旧时不动产买卖、典当的契约,未向官府纳税加盖官印的称“白契”,经官府加盖官印并纳税的称“红契”。买卖双方立契后,向官府交纳的税为“契税”。官府发的纳税凭证粘于契的尾部,叫 “契尾”,为官府认可的合法权属凭证。完整的契由民间订立的契约和官府发的契尾组成。契尾几经沿革,名称、内容多有变化。清康熙五十九年(1720)出现“印票”,言明契尾“俟尾颁到发给”。
雍正元年(1723)十二月,江宁府林氏兄弟二人将位于城南三山街、遭受火灾而仅剩空基地及危墙 的门面二号二进杜卖于王姓买主,并立下文契。该文契载明了地基四至、交易价格以及林氏兄弟证明该 基地并无任何权属纠纷的声明。凭亲中友、左、右邻甚至邻友、上业主、保正、官牙、地方一应俱全并 全部划押作证。与该文契同时保存的还有一张同年十二月江宁府都税司颁发的“印票”。首段文字为皇 帝批准的成例制度,其次是官民违反制度应受的惩处,文尾填写买卖双方姓名、田房坐落、数目、价税 银两、发证机构、授证业主等,并于其上钤盖官印。该杜卖房屋地基文契及印票是清中期房地产交易的 产物,为研究清代房地产交易、管理制度和契证文书的演变提供了第一手佐证。
清雍正元年杜卖房屋地基文契
全文:
立杜卖空基地文契。林牧可、任可今将父置受分佃房壹业:坐落城南三山街在字铺地方,原门面 二号二进房屋,忽于本年九月初一日房屋被禄尽毁无存,只存空基地。门面贰号贰进计壹块并后颓墙至 官街,后至官廊,左至胡宅,右至袁宅,四至为界。今因需用,阖家兄弟嘀议明白凂托中友官牙说合, 自情愿将空基地并颓墙立契出卖于王名下执业,起盖房屋永远执业,当日三面言定,凭中牙照时估价值 杜卖价玖伍银壹佰陆拾伍两整,其银本日眼同对众亲手一平收受清白,并无短少,银契两交明白,其地 自杜卖之后听凭买主依墙起盖楼屋重新,永无异说,其地并墙係照时估值,价明议足,允买服卖,此係 两相情愿,并无逼勒成交,亦非私债准折等情,倘有亲族上业异姓人等争论,以及重复典当靠押契纸不 清,或家务葛藤,一切不明等事,俱係卖主一面承当,与买主毫无干涉,今欲有凭,立此杜卖空基地并 颓墙文契永远存照。
雍正元年十二月 日立杜卖空基地并颓墙文契
林牧可 林任可
凭亲中友:陈圣济
詹觐臣
吴寅天
严天爵
严圣阶
陈耕辛
苏复之
唐晋公
严再清
左邻:胡公美
右邻:袁修五
龚天爵
詹人从
邻友:丁兆升
王贡伯
张圣益
马哲英
蓝明耀
范伊公
郭顺臣
贾尧臣
上业主:周磻公 周朝宗 柳汝楫
保正:金维岳
官牙:武英奇
地方:朱 祥
清雍正元年江宁府都税司颁发的印票
全文:
江宁府都税司为圣治已极隆平等事。
案奉本府正堂信牌开,奉江苏布政司宪牌,案奉江抚都院宪牌开,准户部咨:前事。浙江道御史 王题请田房税银易于欺隐,凡有民间典买田房交易执契投税,务令每价一两输税三分,倘有隐漏定干半 没,行令印尾缘由,先经通饬遵行在案。
前经奉发契尾,今查俱已逐户粘给,见在具文申请外,理合用票照依填明业户姓名、住址、房间、 价税数目粘连契后,印给业户备照,俟尾颁到发给。
须至照票者。
计开: 江宁府都税司据本城业户王,用价银壹佰陆拾伍两买字铺地方卖户林牧可 房 所 间,今赴司完税银
肆两玖钱伍分
右照票给业户王收执
雍正元年拾贰月 日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