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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全国和省“十四五”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
  • 信息时间:2023-04-03 17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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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,各设区市档案局:

为全面了解《“十四五”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》(以下简称《规划》)及《江苏省“十四五”档案事业发展规划》(以下简称《省规划》)各项任务进展情况,做好迎检相关准备工作,经研究,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和省“十四五”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评估依据

《规划》《省规划》和《江苏省档案局关于转发〈〈“十四五”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〉实施情况评估办法〉的通知》(苏档﹝2022﹞54号)(以下简称《评估办法》)。

二、工作安排

(一)自查自评。请省档案馆、各设区市档案局对照自评报告提纲(见附件1)撰写《规划》《省规划》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。

请各单位对照《评估办法》中评估标准要求,填写相关摸底表格。省档案馆填写《〈规划〉〈省规划〉实施情况摸底表1》(见附件2),各设区市档案局填写《〈规划〉〈省规划〉实施情况摸底表2》(见附件3),省直关、省属企业等填写《〈规划〉〈省规划〉实施情况摸底表3》(见附件4)。

(二)实地抽查。根据工作安排,结合自查自评情况,适时对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实地检查。

(三)评估总结。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自查自评情况等,经综合分析后形成我省《规划》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。

三、工作要求

(一)要坚持客观公正、实事求是的原则,对评估材料严格把关,确保所反映情况真实准确。

(二)请各协作组组长单位组织本组成员单位填写《〈规划〉〈省规划〉实施情况摸底表3》并汇总相关信息。

(三)请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规划评估事项联络工作,并于4月1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发至dac2023@163.com。附件电子版请至该邮箱下载,密码:202303Dac。

(四)请各单位于2023年5月25日前将相关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省档案局,纸质材料需加盖公章,电子版发送至上述电子邮箱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江苏省档案局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3年3月31日